外国法人税务

外国法人联络事务所税务——2月10日现况资料与营业场所界线

在韩国境内不从事产生收益的营业活动、仅履行业务联络、市场调查等非营业性职能的外国法人联络事务所,应于次年2月10日前向所在地管辖税务署长提交总统令规定的现况资料(《法人税法》第94条之2第1款)。但若实际活动符合第94条境内营业场所的要件,则不能视为联络事务所。

联络事务所只是“外国法人在韩国设立的事务所”

有人把联络事务所当作韩国法人,但税法上的出发点不同。《法人税法》第2条第1项将总部、主事务所或事业实际管理场所位于韩国境内的法人定义为内国法人;第3项将总部或主事务所位于国外的团体中,事业实际管理场所不在韩国境内且符合总统令所定标准的法人定义为外国法人。联络事务所是作为总部的外国法人在韩国设立的事务所,并不会因此产生另一个内国法人,税法上的主体仍是外国法人。不过值得留意的是,定义中包含“事业实际管理场所”。即便总部在国外,若事业的实际管理在韩国进行,也有可能落入内国法人的定义。若常驻韩国的代表事实上在为整个总部作出主要决策,问题可能超出联络事务所本身,而需要审视法人的性质,因此宜对组织结构进行个别确认。

提交义务——次年2月10日现况资料与计算书汇总表

《法人税法》第94条之2第1款规定,外国法人在韩国境内设有不从事产生收益的营业活动、仅履行业务联络、市场调查等总统令规定的非营业性职能的事务所时,应于次年2月10日前向联络事务所所在地管辖税务署长提交总统令规定的现况资料。该条所称外国法人联络事务所,仅限于不属于第94条境内营业场所者。第2款要求联络事务所向管辖税务署长提交所取得计算书的按购货方汇总表,第3款规定该提交准用《法人税法》的相关规定。联络事务所在韩国租赁办公室、购买设备等取得财货或劳务时收到的计算书均属对象,若因没有收益而疏于凭证管理,问题往往会在这一提交环节暴露。现况资料包含哪些项目由总统令规定,提交时宜确认最新表格。

未提交或提交虚假资料时的30日纠正命令

第94条之2第4款规定,外国法人未按第1款提交资料或提交虚假资料时,联络事务所所在地管辖税务署长可规定30日的履行期间,向外国法人发出纠正所需的命令。需注意命令的对象不是联络事务所,而是外国法人。也就是说,韩国员工漏办的文件可能演变为总部层面的问题。实务中,设立联络事务所的第一年不知道这项提交义务而错过的情况很多,因为人们容易认为既然没有收益,就没有什么需要向税务署提交的。然而该条恰恰是以没有收益的联络事务所为对象的义务。此外,现况资料是向税务署说明事务所实际从事何种活动的资料,若填报内容与实际活动不符,本身就可能成为追问是否构成境内营业场所的契机。建议将其列入每年年初的日程,并按实际业务如实填写。

转为境内营业场所的界线——固定场所与合同权限

判断联络事务所的关键不在名称,而在实际活动。《法人税法》第94条第1款规定,外国法人在韩国境内拥有从事全部或部分事业的固定场所时,视为拥有境内营业场所;第2款规定其包括分支机构、事务所或营业所,作业场、工厂、仓库,存续超过6个月的建筑工地等。第3款规定,即使没有固定场所,若通过在韩国拥有以外国法人名义签订合同等的权限并反复行使该权限的人,或虽无该权限但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反复发挥重要作用的人经营事业,也视为设有境内营业场所。另一方面,第4款规定,仅用于单纯采购、非以销售为目的的储存与保管、广告、宣传、信息的收集与提供、市场调查等预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场所,不包括在境内营业场所之内。联络事务所之所以不是境内营业场所,正是因为其活动停留在第4款的范围之内。

实务检查——员工的业务范围到哪里

界线变得模糊之处,通常在于员工的实际业务。若韩国员工寻找客户、协商价格与条件,而总部实际上照单批准后签订合同,则可能需要审查是否属于第94条第3款所称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反复发挥重要作用的情形。韩国员工在总部名义的合同上签字、在韩国收取价款、直接向客户提供劳务等,同样是需要关注的信号。一旦被认定为境内营业场所,归属于该营业场所的所得便转入《法人税法》第93条所划分的境内源泉所得的课税问题,归属于哪一类所得会影响课税方式。不过,存在上述情况并不当然构成境内营业场所,结论取决于活动的频率与比重、总部的决策结构等事实关系。建议定期检查岗位说明书、电子邮件审批流程及合同签署主体,在扩大业务范围之前,先审查是否会构成境内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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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常见问题

联络事务所没有收益,也需要向税务署提交资料吗?

需要。《法人税法》第94条之2第1款规定,仅履行非营业性职能的外国法人联络事务所,应于次年2月10日前向所在地管辖税务署长提交总统令规定的现况资料。这正是以无收益事务所为对象的义务。

除现况资料外还需要提交什么?

依第94条之2第2款,联络事务所应向管辖税务署长提交所取得计算书的按购货方汇总表。宜平时整理好办公室租赁、设备采购等取得的计算书。

未提交现况资料会怎样?

依第94条之2第4款,管辖税务署长可规定30日的履行期间,向外国法人发出纠正所需的命令。提交虚假资料时亦同。命令的对象是外国法人。

联络事务所员工从事营业,会构成境内营业场所吗?

需要审查这种可能性。《法人税法》第94条第3款规定,通过反复行使以外国法人名义签订合同等权限的人,或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反复发挥重要作用的人经营事业的,视为设有境内营业场所。但结论取决于活动频率、总部决策结构等事实关系。

仅做市场调查的事务所是境内营业场所吗?

第94条第4款将仅用于广告、宣传、信息的收集与提供、市场调查等预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场所排除在境内营业场所之外。关键在于实际活动是否停留在该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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