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转让·继承

非居民赠与税——海外子女受赠时先看扣除条文与父母连带责任

受赠人为非居民的,就属于赠与税课税对象的位于韩国境内的所有赠与财产负有缴纳赠与税的义务,此时赠与人也负有连带缴纳义务(《继承税及赠与税法》第4条之2第1款第2项、第6款第3项)。申报应在受赠日所属月份的最后一日起3个月内进行(第68条第1款)。

受赠人居住在哪里决定课税范围

赠与税的缴纳义务人不是给予财产的人,而是接受财产的受赠人。《继承税及赠与税法》第4条第1款将无偿受让的财产或利益、以显著低价受让财产所产生的利益、取得财产后价值增加的利益等规定为赠与税课税对象。第4条之2第1款则按受赠人是否为居民划分课税范围:受赠人为居民的,就所有属于课税对象的赠与财产负有缴纳义务;为非居民的,就属于课税对象的位于韩国境内的所有赠与财产负有缴纳义务。居住在海外的子女从父母处受赠韩国的公寓、存款或股票时,这些财产位于韩国境内,不会仅因其为非居民而被排除在课税范围之外。反之,非居民受赠位于国外的财产时,依该条课税范围有所不同;至于何种财产视为位于境内,按财产种类另有标准,需个别确认。像从韩国账户向海外账户汇出现金这类改变财产所在地的交易,尤其应整理好事实关系。

赠与海外子女时,父母也须共同承担赠与税

非居民赠与中最常被忽略的是赠与人的责任。《继承税及赠与税法》第4条之2第6款规定,在一定情形下赠与人对受赠人应缴的赠与税负有连带缴纳义务,第3项将“受赠人为非居民的情形”列为事由之一。由于该项与受赠人住所不明、无缴纳能力等情形并列,可理解为考虑到对非居民受赠人难以在境内确保税收债权而设计的结构。实务上,这意味着若海外子女不进行申报和缴纳,缴纳责任可能落到在韩国的父母身上。不过同款但书将以显著低价转让财产或取得后价值增加的利益等部分赠与类型排除在连带缴纳义务之外,因此结论可能因转移形式而异。规划赠与时,宜事先确定由谁申报、由谁缴纳。

赠与财产扣除条文以“居民”受赠为前提

在居住于韩国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赠与中,赠与财产扣除对税额影响很大。《继承税及赠与税法》第53条规定,居民从配偶处受赠的扣除6亿韩元,从直系尊亲属处受赠的扣除5千万韩元(未成年人为2千万韩元),从直系卑亲属处受赠的扣除5千万韩元,从其他四亲等以内血亲或三亲等以内姻亲处受赠的扣除1千万韩元,均从赠与税课税价额中扣除,且与受赠前10年内已扣除的金额合并适用限额。值得注意的是条文开头:第53条将扣除对象规定为“居民”受赠的情形。因此若受赠人是居住在海外的子女,直接套用以国内居住子女为前提常被提及的扣除金额来计算税额,可能与条文措辞不符。即便从同一父母处受赠相同金额,受赠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从课税价额中扣除的金额也可能不同。实际能否适用,需结合受赠人的居民身份认定个别确认。

申报期限为受赠当月末日起3个月

《继承税及赠与税法》第68条第1款规定,依第4条之2负有赠与税缴纳义务者,应在受赠日所属月份的最后一日起3个月内,向纳税地管辖税务署长申报赠与税课税价额及课税标准。起算点不是受赠日,而是该日所属月份的最后一日。例如4月10日完成产权转移或账户转账,则自4月30日起算3个月,即申报期限为7月31日。对非居民受赠人而言,这一期限比想象中短。从海外向韩国税务署申报,需要确定境内联系方式及文件接收方式,有时还须在海外准备身份证明或家庭关系文件。若为不动产,还需要说明赠与财产如何估价的资料。若受赠人难以在海外自行处理,宜在签订赠与合同前整理好申报主体与所需文件。在确定赠与时点时,就应一并安排申报日程。

是居民还是非居民会改变结论

以上内容都取决于受赠人是居民还是非居民:课税范围是全部赠与财产还是仅限境内财产,赠与人是否负连带缴纳义务,是否符合第53条赠与财产扣除的条文措辞,均取决于这一认定。作为参考,《所得税法》第1条之2第1款将所得税法上的居民定义为在韩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满183日以上的个人,非居民是指不符合上述居民定义的个人。仅凭长期居住海外或持有外国国籍并不能直接得出结论,往往还需综合考察境内是否仍有生活据点、停留期间如何等事实。对于因留学或海外工作暂时在外、或即将回国的子女等处于边界的情形,认定结果可能改变结论。由于赠与时点在回国前或回国后,所适用的规定可能不同,建议在确定金额之前先确认受赠人的居住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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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常见问题

居住在海外的子女受赠韩国公寓,需要缴纳赠与税吗?

受赠人为非居民的,就属于课税对象的位于韩国境内的所有赠与财产负有缴纳义务(《继承税及赠与税法》第4条之2第1款第2项)。位于韩国的公寓属于这一范围。

子女不缴纳赠与税时,父母要承担责任吗?

受赠人为非居民时,赠与人对受赠人应缴的赠与税负有连带缴纳义务(第4条之2第6款第3项)。但部分赠与类型由但书排除,需个别确认。

海外居住的子女也能享受5千万韩元赠与财产扣除吗?

第53条将扣除对象规定为“居民”受赠的情形。受赠人为非居民时,应对照该措辞个别确认能否适用,按国内居住子女相同金额计算时须谨慎。

赠与税申报期限是何时?

为受赠日所属月份的最后一日起3个月内(第68条第1款)。4月10日受赠的,期限为7月31日。

如何判断是居民还是非居民?

作为参考,《所得税法》第1条之2第1款将在韩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满183日以上的个人定义为居民。仅凭国籍或海外居住时间无法确定,需结合生活据点与停留事实个别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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