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应按每个营业场所,自开始营业之日起20日内向营业场所管辖税务署长申请营业登记,新开业者也可在开始营业日之前申请(《增值税法》第8条第1款)。登记后,一般纳税人按第1期(1至6月)、第2期(7至12月)课税期间,在各期间结束后25日内进行确定申报(第5条第1款、第49条第1款)。
登记期限为自开始营业之日起20日
《增值税法》第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按每个营业场所,自开始营业之日起20日内向营业场所管辖税务署长申请营业登记。该条文没有因国籍而区别期限的内容,因此外国人个人经营者也应以同一期限为准进行准备。基准是“每个营业场所”。经营两家门店,或在办公室之外另设仓库、作业场时,需要确认是否每个地点都需登记。同款但书允许新开业者在开始营业日之前申请登记。若属于装修工程、购置设备等进项先于销售发生的行业,提前取得登记号码可能更便于与交易方往来凭证。《增值税法》还规定,向非营业场所管辖的其他税务署长申请,也视为向管辖税务署长申请。登记完成后将发放载有登记号码的营业登记证,此后停业、歇业或登记事项变更时,应毫不迟延地申报。开业前已登记但实际未开始经营的,同样需要申报。
申请前需理清的事项——营业场所、行业、纳税人类型
登记申请本身看似简单,但申请前有几件事需要确定。第一是营业场所。由于登记以营业场所为单位,必须先确定实际经营的地点;若为租赁场所,常会被要求提供租赁合同等可确认营业场所的资料。所需文件因行业和个案而异,宜在申请前向管辖税务署确认。第二是行业。所供应的货物或劳务不同,是否课征增值税以及是否需要其他法令上的许可也可能不同。第三是以一般纳税人还是简易纳税人身份开始。《增值税法》第5条第1款规定,简易纳税人的课税期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的课税期间分为第1期1月1日至6月30日、第2期7月1日至12月31日。不同类型的申报次数与方式不同,应结合预期销售额与客户性质判断,简易纳税的适用标准需另行确认相关规定。与滞留资格相关的要件属于税法以外的问题,需另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
首个课税期间自开始营业日或申请日起算
新经营者的首个课税期间大多不满6个月。《增值税法》第5条规定,新开业者的最初课税期间为自开始营业之日起至该日所属课税期间的终了日止;在开始营业日之前申请营业登记的,为自申请日起至该申请日所属课税期间的终了日止。例如,一般纳税人5月开始营业的,最初课税期间为开始营业日至6月30日;若4月已提前申请登记,则为申请日至6月30日。预定申报期间也是同样的方式。第48条第1款规定,新开业或拟开业者的最初预定申报期间,为自开始营业日(开业前申请登记的为申请日)起至该日所属预定申报期间的终了日止。提前登记会使课税期间相应提前开始,因此其间发生的进项资料也须一并整理进首次申报。开业日、登记申请日、首笔销售日往往各不相同,宜将各日期连同凭证一并记录。
预定申报与确定申报——记住“结束后25日”
增值税申报期限统一为“期间结束后25日内”。第48条第1款将预定申报期间定为第1期1月1日至3月31日、第2期7月1日至9月30日,并要求在各预定申报期间结束后25日内申报课税标准及应纳税额或应退税额。第49条第1款要求在各课税期间结束后25日内进行确定申报,歇业时为歇业日所属月份的次月25日内。换成一般纳税人的日历,即4月25日(第1期预定)、7月25日(第1期确定)、10月25日(第2期预定)、次年1月25日(第2期确定)。但个人经营者原则上不进行预定申报,而是由管辖税务署长按上一课税期间应纳税额的50%决定,并于预定申报期间结束后25日前征收;应征收金额不足50万韩元的不予征收。存在经营不振等总统令规定事由的,可以进行预定申报。首个课税期间适用哪种方式需个别确认,简易纳税人的申报日程也不同,需另行确认。
5月接着是综合所得税确定申报
增值税并非全部。《所得税法》第70条第1款规定,该课税期间有综合所得金额的居民,包括无综合所得课税标准或有亏损的情形,应于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向纳税地管辖税务署长申报综合所得课税标准。即使经营首年出现亏损,有亏损的居民同样属于申报对象,这一点需要记住。外国人经营者应先确认自己在所得税法上是居民还是非居民,该判断依据的是在韩生活重心等事实关系而非国籍,结果不同,申报方式也可能不同。整理一般纳税人个人经营者的一年,基本流程为:1月增值税第2期确定申报,4月缴纳预定通知税额(如适用),5月综合所得税确定申报,7月第1期确定申报,10月缴纳预定通知税额(如适用)。账簿与凭证是这些申报的共同基础资料,从开业起按月整理销售与进项资料,就不必被各项期限追赶。根据行业与规模可能产生其他义务,需个别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