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所得税

外国人居民身份认定——视为有住所的情形与成为居民之日

《所得税法》规定,在韩国境内有住所或有183日以上居所的个人为居民,住所·居所及居民·非居民的区分委任总统令规定。施行令规定,拥有通常需要连续在境内居住183日以上的职业等情形,视为在境内有住所,并将该事由发生之日或居所期间满183日之日等规定为成为居民的时间。

法律只给出定义,认定标准在施行令中

《所得税法》将居民定义为在境内有住所或有183日以上居所的个人,将非居民定义为居民以外的个人。住所·居所及居民·非居民的区分委任总统令规定,因此实际认定时须一并阅读施行令中关于住所与居所的规定。施行令规定,住所依在境内共同生活的家属及境内资产之有无等生活关系的客观事实来判定。由于判定以生活关系的客观事实为标准,仅凭国籍或滞留资格等形式并不能得出结论。居所被定义为住所以外、相当期间内居住但未形成如住所般密切的一般生活关系的场所。住所是生活的中心,居所则是长期停留但尚未成为生活中心的地方。183日这一数字附着于其中的居所一侧。因此,一旦认定境内有住所,在计算滞留天数之前就可能已经是居民。外国人最容易判断失误的正是这一顺序:在以未满183日为由断定为非居民之前,应先经过住所判定。

有职业或家属在韩,视为有住所

施行令规定,居住在境内的个人符合一定情形时,视为在境内有住所。其一是拥有通常需要连续在境内居住183日以上的职业时;其二是在境内有共同生活的家属,且依其职业及资产状况被认定将连续在境内居住183日以上时。外籍员工与韩国公司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入境的,即使实际滞留尚未满183日,也会成为是否符合第一项的审查对象。携家属移居、在境内租房且子女在韩国学校就读的,还需一并审视第二项。此类事由发生之日即为非居民成为居民的时间,因此符合要件时,成为居民之日可能早于第183日。反之,若职业本身不需要长期居留,例如停留数月的短期项目,则居所期间的计算比该推定规定更为关键。属于哪一种,需结合劳动合同期限、是否携带家属、境内资产状况个案确认;把入境后不久的事实关系留下记录,日后说明也更容易。

也有将外国国籍·永久居留者视为无住所的规定

也存在方向相反的规定。施行令规定,在国外居住或工作、拥有外国国籍或依外国法令取得该国永久居留权的人,在境内没有共同生活的家属,且依其职业及资产状况不被认定会再次入境并主要在境内居住时,视为在境内没有住所。关键在于各项要件必须同时满足。即使有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若境内仍有共同生活的家属,或从职业和资产来看可能再回韩国主要居住,仅凭该规定并不能认定为无住所。另一方面,派驻到居民或内国法人的国外营业场所,或内国法人直接或间接出资100%的海外当地法人等的高管或职员,以及在国外工作的公务员,均视为居民。也就是说,韩国公司派往海外全资子公司的员工,即使长期在海外,也可能仍是居民。派往持股不足100%的合资法人时,不适用该规定,而是按一般标准重新判定。对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或航空器乘务员,以其家属居住地或工作期间以外通常停留的地方位于境内还是境外来确定住所。

183日从入境次日起算,也可跨两个课税期间计算

认定无住所时,计算居所期间。施行令规定,在境内有居所的期间为自入境之日的次日起至出境之日止。此外,在境内有居所的个人出境后再入境,依共同生活家属的居住地或资产所在地等,其出境目的属于旅游、治疗疾病等财政经济部令规定的事由,被认定明显属于临时性质时,该出境期间也视为在境内有居所的期间。若把短暂出境度假的期间扣除计算,天数就可能少算。在境内有居所的期间在1个课税期间内达183日以上,或跨2个课税期间连续达183日以上的,均视为有183日以上的居所。例如9月初入境、连续停留至次年4月底,即使任何一年都不满183日,也已超过标准。另外,《在外同胞出入境及法律地位法》上的在外同胞以旅游、治疗疾病等明显临时性目的入境的期间,经财政经济部令规定的方法认定时,不视为居所期间。出入境记录不要只按年度切分计算,也要按连续期间一并确认。

成为居民之日与离开之日决定课税范围

认定结果直接关系到课税范围。《所得税法》规定,对居民就本法规定的所有所得课税;但对课税期间终了日前10年内在境内有住所或居所的期间合计在5年以下的外国人居民,境外发生的所得仅就在境内支付或汇入境内的部分课税;对非居民则仅就境内源泉所得课税。因此,何时成为居民十分重要。施行令将非居民成为居民的时间规定为:在境内设立住所之日、发生拥有或视为拥有境内住所之事由之日、在境内有居所的期间满183日之日。居民成为非居民的时间则为:为将住所或居所迁往国外而出境之日的次日等。居民将住所或居所迁往国外而成为非居民时,其课税期间为1月1日至出境之日。入境之年和离境之年,同一个人在一年内可能同时有非居民期间和居民期间,因此宜按日期划分整理当年的所得。税收协定上的居民身份认定,与国内法认定分开,依各协定规定的标准。

相关业务领域

相关阅读

← 返回洞察列表

FAQ

常见问题

不满183日就是非居民吗?

不一定。在境内有住所的,不论天数都是居民。拥有通常需要连续在境内居住183日以上的职业等情形,视为在境内有住所。

183日如何计算?

自入境之日的次日起至出境之日止计算。1个课税期间内达183日以上,或跨2个课税期间连续达183日以上,即视为超过标准;明显临时性的出境期间计入居所期间。

有外国永久居留权就视为在韩国没有住所吗?

除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外,还须在境内没有共同生活的家属,且依职业和资产状况不被认定会再次入境并主要在境内居住,才视为无住所。须同时满足全部要件。

从什么时候起成为居民?

为在境内设立住所之日、发生视为有住所之事由之日、在境内有居所的期间满183日之日中相应的日期。因出境成为非居民的时间为出境之日的次日等。

被派往海外子公司会成为非居民吗?

派驻到内国法人直接或间接出资100%的海外当地法人等的高管或职员,视为居民。持股低于该比例时,按一般标准重新判定。

跨境税务问题,一站式解决

外国法人税务、跨境继承赠与、韩美所得税——我们会针对您的具体情况准确说明。欢迎随时联系。